
县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根据申办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实地检查,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由县市公安机关审批许可,参加人数在3000以上的,报州公安局审批许可�一、受理(一)岗位责任人:县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办人提出的许可申请,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三)时限:2个工作日二、审查(一)岗位责任人:县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县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公共场所管理负责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实地勘察,对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制作书面记录;对人数在3000人以上的,提出拟定意见报州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对跨地区的,共同提出拟定意见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州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根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现场勘察,制作书面记录,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终止审查(三)时限:8个工作日三、决定(一)岗位责任人:县(省、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人(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县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对参加人数2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符合条件的给予许可审批,制作书面许可回复,州公安局治安支队对参加人数3000人以上的,符合条件的,给予许可审批,制作书面许可回复,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说明理由,将申办资料退回窗口(三)时限:8个工作日�四、告知与送达(一)岗位责任人:县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咨询电话:0743—8713261)(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2、对通过审定的,送达准予许可文书;3、对未通过审定的,制作不予许可文书,送达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将理由及相关权利(行政诉讼权与行政复议权)、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三)时限:2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