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指剥夺罪犯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属于一种资格刑罚,其依据是剥夺罪犯一定的资格。根据我国法律,剥夺政治权利意味着剥夺罪犯以下四项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在国家机关工作的权利;
4、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担任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可以分为固定期限和终身期限,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罪行较轻,被判管制附加上了剥夺政治权利,两者期限和执行时间相同,大致在3个月以上2年以下。
2、刑事犯罪被判拘役或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或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大致在1年以上5年以下。
3、罪行十分严重,被判死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会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判决死缓之后减为有期徒刑,又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大致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根据我国刑事法律相关规定,下列情形下会被剥夺政治权利:
1、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
3、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人还是公民,他们是属于部分政治权利受到限制的公民。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从其产生来看,公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是和民主政治紧密相连的。从其性质上来看,公民具有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两个方面。公民的自然属性反映出公民首先是基于自然生理规律出生和存在的生命体。公民的法律属性是指公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以一个国家的成员的身份,参与社会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应由国家法律加以规定。政治权利是公民的权利之一,因此剥夺政治权利与否并不是其是否是公民的要件。
政治权利剥夺有如下影响:
1、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剥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剥夺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剥夺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可以减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减刑要看在执行期间是否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