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京告“战狼”?法院这么判!

吴京告“战狼”公司侵权,法院二审判决战狼公司构成侵权

2017年,电影《战狼2》的火爆让主演吴京声名大噪,商业价值飙升。然而,这也引来了不少商家的觊觎,他们试图通过擅自使用吴京的姓名权和肖像权,来蹭取名人效应,分得一杯羹。今年6月30日,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吴京诉战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战狼公司”)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进行了二审宣判。

本案中,被告战狼公司是一家淘宝店的经营主体,该店销售的“战狼青果咖啡槟榔10元装”和“战狼20青果咖啡槟榔”两款商品外包装上均带有吴京的肖像。此外,各地经销商还在短视频平台发布了相关广告。原告吴京表示,他从未授权该公司使用自己的姓名和肖像,认为战狼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

战狼公司则辩称,他们已与案外人广州白月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取得了电影《杀破狼》著作权人的授权,享有该电影宣传图片、海报的使用权。因此,他们认为在商品上使用吴京的形象作为电影的一部分,是合理合法的。

然而,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战狼公司构成对吴京的侵权。法院认为,影视作品相关的著作权与肖像权并不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在本案中,吴京在《战狼2》中的形象已经深入人心,一般社会公众无法将电影海报上他的形象与他本人在现实中的形象相区分。因此,电影宣传海报也是吴京肖像的一种外在展示方式。战狼公司想要公开使用吴京的肖像为自己的产品增加广告效应,只取得电影的部分著作权利是不够的,还需要获得吴京本人的同意。

法院进一步指出,对于具有一定知名度,姓名、肖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的明星,使用其姓名、肖像为自己的产品进行营利性宣传,是绕不开经本人授权这道“坎”的,否则就有可能构成侵权。

此外,关于本案适用法律效力的问题,由于侵权行为发生在《民法典》生效前,但侵权后果出现在《民法典》施行之后,因此本案适用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战狼公司未经吴京本人授权,擅自在其商品上使用吴京的肖像进行营利性宣传,构成了对吴京肖像权的侵权。法院的判决不仅维护了吴京的合法权益,也对类似侵权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

吴京告“战狼”?法院这么判!

(图片为吴京肖像权侵权案相关图片,用于辅助说明案情)

在这个“偶像效应”愈加狂热的时代,法律对明星本人和商家的双重保护显得尤为重要。不经过本人授权就擅自使用明星的姓名和肖像进行营利性宣传,不仅侵犯了明星的合法权益,也可能对明星的名誉造成损害。因此,商家在使用明星姓名和肖像时,务必获得明星本人的授权,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