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准聂某1与段某离婚,主要基于夫妻有相互扶养义务且被告身患疾病,此时起诉离婚法院不予准许。 以下是详细分析:
聂某1与段某于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婚后生育一女聂某2。段某生产后精神出现异常,先被诊断为产后抑郁症,2018年4月9日又被诊断为分裂情感性精神病,近年来一直在娘家居住生活。

聂某1认为,段某外出打工,春节才回家几日,平时几乎无音信,女儿一直随自己生活。
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矛盾频发,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无法修复。
聂某1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人离婚;婚生女孩聂某2由自己抚养,段某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
段某不同意离婚,称自己生产后患了产后抑郁症,原告应给自己看病。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后相识、结婚并生育一女,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
判决依据: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现被告身患疾病,原告起诉离婚,法院不予准许。
判决结果:经调解无效,法院判决不准原告聂某1与被告段某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