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首个针对快递行业的价格行为规则是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的《北京市快递业价格行为规则》,明确禁止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12类行为,适用范围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 以下是具体内容:
规则发布背景与性质12月26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官网发布《北京市快递业价格行为规则》,由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这是全国首个专门针对快递行业的价格行为规则,旨在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规范市场秩序。
规则适用范围
业务定义:涵盖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封装名址递送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适用对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邮政管理部门许可或备案的快递业经营企业。
核心禁止行为(12条“不准”)
未公示价格信息: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或服务价格、服务项目、计价规则等内容。
标价外收费: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服务,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虚假标价:同一时间、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一场所使用两种标价方式,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结算。
促销信息不透明:开展促销活动时,未标示或含糊标示促销内容、商品价格附加条件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
虚构促销信息:使用虚假或误导性语言、文字、图片等标价方式,虚构原价、降价原因或优惠折扣,诱导消费。
不履行价格承诺: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但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
操纵市场价格: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企业或消费者权益。
哄抬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
达成垄断协议: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达成或实施价格垄断协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支配地位,排除或限制价格竞争。
低价倾销: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市场秩序。
其他违法行为: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为。
违规处理依据快递企业违反规则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