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精神,切实做好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等9个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8〕10号)继续在山西省、上海市、浙江市、广东省、重庆市进行试点,《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适用于上述5个试点省(市)。 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和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配套文件,另行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四日目 录 1.《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 2.《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 3.《关于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 4.《关于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 5.《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财政有关政策的意见》 6.《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 规定》 7.《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 8.《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9.《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附:10.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 合理划分事业单位类别,是事业单位改革的基础和重要内容。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精神,现就事业单位分类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则要求 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以社会功能为依据,合理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坚持根据职责和特点,细分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掌握标准,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作为分类依据;坚持分类指导,对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实施不同的改革和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