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益阳市首期维修资金按以下标准缴纳: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各类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房屋以及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房屋,属于多层(一层至七层的房屋,下同)的,由购房人按购房款的2%的比例交纳;属于高层(八层以上,下同)或设有电梯的,由购房人按购房款的3%的比例交纳。 (二)集资、合作建设的房屋,属于多层的,由产权人按同类商品房价格的2%的比例交纳;属于高层或设有电梯的,由产权人按同类商品房价格的3%的比例交纳。 (三)拆迁安置中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属于多层的,由被拆迁人按安置房屋评估价格的2%的比例交纳;属于高层或设有电梯的,由被拆迁人按安置房屋评估价格的3%的比例交纳。 (四)开发建设单位的自用房屋以及未出售的房屋,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同类房屋价格计算房款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交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