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案概述:
一、关于孙某被加刑、李某未被加刑的原因
法院重审后认为,孙某和李某在犯罪起意和实施作案过程中缺一不可,均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根据刑法第25条规定,两人或两人以上犯罪前经过共同预谋的,属于共同犯罪;第26条规定,在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均是主犯。
发回重审后,检察院发现一名被害人严某,补充起诉并认定两人有多次诈骗情节,建议从重处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7条,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23条规定,发现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起诉或者补充侦查;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直接追加、补充起诉。由于存在新的犯罪事实且检察院补充起诉,所以法院可以对被告人加重刑罚。
重审法院认定李某到案后具有坦白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明确表示,对于具有坦白情节的,可酌情减少10%以下基准量刑。这使得李某在补充起诉的情况下未被加刑。
二、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根据刑法第395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5 - 10年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构成本罪有三个前提条件:
行为人身份: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财产差额情况:拥有差额巨大的财产。
无法说明来源:不能提供证据说明其合法来源。
王大妈已经退休10年,要认定其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首先要能够认定这些钱不是她儿子的,且还要能认定是王大妈没退休前得来的。
任何原因都不能成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理由,即便王大妈的资金确实有可疑之处,甚至是属于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形,也不影响李某、孙某两人行为的定性及处罚,即一码归一码,该刑事处罚的时候谁也不会例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