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为原价的5%;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一般固定资产折旧不得短于以下规定年限: ——房屋、建筑物为20年 ——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固定资产最短折旧年限; ——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和陈列品为10 年 ——一般设备、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为5年你的月计提折旧率为:10280*95%/60=162.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