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具体分为两类区域,按缴费年限划分标准如下:
市内九区(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785元/月;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890元/月。
四县(市)(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615元/月;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710元/月。

提示:失业保险金申领需满足法定条件,具体流程可咨询沈阳市各级人社部门或通过官方渠道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