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伦的违法事实有哪些?请问本案中不同的罚款倍数是如何确定的?

邓伦的违法事实有哪些?请问本案中不同的罚款倍数是如何确定的?

邓伦的违法事实为:2019年至2020年期间,虚构业务将个人劳务报酬转换为企业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同时存在其他少缴税款的行为,其中偷逃税款4765.82万元,其他少缴税款1399.32万元。

本案中不同罚款倍数的确定依据如下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同时按照《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

情节考量:邓伦积极配合检查并主动补缴税款,同时主动报告税务机关尚未掌握的涉税违法行为,具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节。基于这些情况,税务机关对其主动纠错的偷逃税等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处理,对其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税但主动自查补缴税款部分处0.5倍罚款。

法律依据: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按照《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

情节考量:邓伦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税且未主动自查补缴部分,性质恶劣。税务机关坚持依法依规、过罚相当的原则,充分考虑了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其未能纠错的这部分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予以从重处罚,处4倍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