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演员偷税,片酬将不得用现金支付

针对演员偷税问题,《演员聘用合同示范文本(试行)》明确规定片酬不得以现金支付,且禁止通过变相形式隐匿收入。具体措施如下:

针对演员偷税,片酬将不得用现金支付

合同签订规范

演员片酬等劳务合同须以本人名义采取书面形式签订,禁止以近亲属或其他无关关联方名义签订咨询、策划等合同分拆片酬。此规定可避免通过“阴阳合同”或关联方交易拆分收入,确保片酬金额透明化。

合同不得为税后收入合同,即片酬金额需明确为税前收入,由支付方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避免演员通过税后合同规避纳税责任。

演员经纪公司/工作室与演员本人之间的酬金分配及合同义务需在合同中列明,防止通过内部协议隐匿真实收入。

片酬比例限制:根据《关于电视剧网络剧制作成本配置比例的意见》,全部演员总片酬不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其中主要演员片酬不超过演员总片酬的70%,其他演员不低于30%。这一比例限制旨在遏制天价片酬,同时通过明确分配规则减少收入隐匿空间。例如,若制作总成本为1亿元,演员总片酬不得超过4000万元;若主要演员片酬占演员总片酬的70%,则其片酬上限为2800万元,其余1200万元需分配给其他演员。

合同修改与责任:合同签订时,各方可结合实际情况调整选择性条款或补充内容,但不得减轻或免除法定责任。例如,合同中关于纳税义务的条款不可通过修改被削弱,确保税务合规要求始终有效。未被修改的文本条款视为各方默认同意,进一步强化了规范的约束力。

政策背景与目的:近年来,演员偷逃税现象频发,从范冰冰到邓伦等案例引发社会质疑。高收入群体通过现金支付、变相支付或合同拆分等方式隐匿收入,导致国家税收流失。《示范文本》的出台是针对这一问题的直接回应,通过规范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及片酬比例,构建更严密的税务监管体系。业内人士认为,此举将有效提升演员收入透明度,压缩偷逃税操作空间,推动行业合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