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开除入学一年的“00后”学生王某某,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维持取消学籍决定。

复旦大学的调查与处理2019年9月19日,复旦大学收到贵州省招生考试院的通报,指出王某某存在违规行为,建议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取消其学籍。复旦大学随即展开调查,衡水一中出具情况说明,确认王某某于2015年8月至2018年1月在该校就读。在听取王某某的陈述和申辩后,复旦大学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于2020年1月9日作出《关于取消王某某学籍的决定》。
法律争议与法院审理王某某不服复旦大学的决定,将学校告上法庭。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其是否构成“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情形。
一审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某某填写虚假就读经历直接改变了高考报名资格审查结果,违反诚信高考承诺。复旦大学依据《教育法》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取消其学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王某某败诉。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
再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亦驳回王某某的再审申请,认定其违规行为属实,复旦大学处理决定无误。
法律依据与核心结论
《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赋予学校学籍管理权,复旦大学有权对违规学生作出处理。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规定,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应取消学籍。王某某的虚假填报行为直接导致其违规获得高考资格,符合该条款的处罚条件。
法院三审均强调诚信原则,认为高考报名材料的真实性是保障公平竞争的基础,王某某的行为破坏了招生秩序,复旦大学的处理决定合法合规。
总结:王某某因违规在贵州参加高考并提交虚假材料,被复旦大学取消学籍。法院三审均支持复旦大学的决定,认定其行为违反诚信原则及招生规定,驳回再审申请。此案凸显了高考公平性的重要性及法律对违规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