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支付宝个人收款码将不能用于经营收款?

微信、支付宝个人收款码将不能用于经营收款?

微信、支付宝个人收款码并非完全不能用于经营收款,而是具有明显经营活动特征的个人不能通过个人收款条码进行经营相关收款,需使用特约商户收款条码;同时个人静态收款条码原则上禁止用于远程非面对面收款。 具体说明如下:

资金安全保障:新规要求收单机构参照特约商户管理具有明显经营活动特征的个人收款码用户,个人经营者和小微商户配合完成商户入网程序后,收单机构按规定建立商户与收单结算账户等要素信息关联对应关系,有助于从源头防范外包机构挪用资金、大商户“二清”等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收单服务质量提升:长远来看,规范个人收款码将提升对个人经营者和小微商户的收单服务质量,收单机构会按照商户服务标准提供支付服务。

收款方式需调整:具有明显经营活动特征的个人不能再用个人收款条码进行经营活动相关收款,需使用特约商户收款条码。

合法权益保护:有利于防范不法分子通过改造支付受理终端、申请虚假商户等手段盗取消费者个人信息和账户资金。

服务质量提升:银行、支付机构的对账单、交易信息查询等服务质量将提升,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减少相关纠纷和投诉。

原则上禁止个人静态收款条码用于远程非面对面收款,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禁止此类行为,确有必要的实行白名单管理。

对通过截屏、下载等方式保存的个人动态收款条码参照执行个人静态收款条码有关要求,防止不法分子借助个人动态收款条码规避政策要求。

要求审慎确定个人静态收款条码白名单准入条件与规模、个人静态收款条码的有效期、使用次数和交易限额,防范白名单滥用风险。

1台银行卡受理终端只能对应1个受理终端序列号和1个特约商户。

收单机构要建立银行卡受理终端序列号与收单机构代码、特约商户编码、特约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特约商户收单结算账户、银行卡受理终端布放地理位置等5个要素关联对应关系,并确保该关联对应关系在支付全流程的一致性和不可篡改性。受理终端使用期间变更任一要素的,应重新履行相关审核手续。收单机构应采用具备密码识别技术的银行卡受理终端,确保终端发起交易可被准确追溯。

清算机构应组织成员机构对本网络入网终端进行全面梳理、评估,对不符合通知要求的终端按照风险评级限期清退或升级改造。一旦监测发现相关要素与原绑定关系不一致的,清算机构、收单机构应采取风险核查与处置措施,有效防范“移机”“套码”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