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火英雄》被诉抄袭,片方如何“自证清白”?

片方要“自证清白”,可分别针对“原告对被抄袭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曾接触过被抄袭作品,或具有接触的合理可能性”“被告的作品与被抄袭作品存在实质性相似”三点进行抗辩。具体如下:

举证证明没有接触过涉案作品:据公开新闻报道,本片系根据鲍尔吉·原野的长篇报告文学作品《最深的水是泪水》改编,筹备期长达2年,并在2018年底电影就已完成拍摄。而原告据以主张权利的小说《火烈鸟》,也恰好是在2018年撰写并发表的。因此,若片方能够举证证明其在小说发表前就已完成了剧本的创作,则可以推翻“接触”的可能性,进而抗辩原告方的侵权主张。这一抗辩的潜在逻辑是:你的小说发表时,我的电影剧本已经创作完成了,还谈何“抄袭”?

举证证明电影与原告小说之间不存在实质性相似:所谓“实质性相似”,是指创作在后的作品与创作在先的作品在思想表达形式或思想内容方面构成同一。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作品中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只有具体到一定程度,即文学作品的情节选择、结构安排、情节推进设计反映出作者独特的选择、判断、取舍,才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而对于创意、素材、公有领域信息、创作形式、必要场景,以及具有唯一性或有限性的表达形式,著作权法则不予保护。

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第81号指导案例中,最高院在对比两部军旅题材作品的人物设置与人物关系时认为,“……作品均系以特定历史时期骑兵部队撤(缩)编为主线展开的军旅题材作品,除了《骑马挎枪走天涯》受短篇小说篇幅的限制,没有三角恋爱关系或军民关系外,其他3部作品中都包含三角恋爱关系、官兵上下关系、军民关系等人物设置和人物关系,这样的表现方式属于军旅题材作品不可避免地采取的必要场景,因表达方式有限,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烈火英雄》被诉抄袭,片方如何“自证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