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散景华因操纵仁东控股股价亏损近27亿元,向证监会求情减免500万元罚款,但被证监会逐条驳回,最终仍被处以500万元罚款。
资金与持股优势:账户组在操纵期间373个交易日持流通股超10%,2020年12月4日持股峰值达1.14亿股,占流通股和总股本的20.43%。
交易行为:通过连续买卖、自成交(在自己控制的账户间交易)、虚假申报(频繁挂单后撤单)等方式操纵股价。
操纵结果:仁东控股股价累计下跌20.26%,偏离中小板综指62.91%,账户组亏损26.9亿元。

景华向证监会提出多项辩解,请求延后处罚或减免罚款,核心理由包括:
声称投资目的是改善公司基本面,实现“股价先行、业绩后跟”,无赚取二级市场差价或暂时性盈利的主观意图。
大量申报并撤单是因证券公司(天风证券)强制平仓的被动行为,股价上涨可能是他人拉抬的结果。
承接平仓股票是群体决策,非个人行为。
仁东控股已因信息披露违法被立案调查,涉案事项影响其对公司的判断,行政处罚应中止并延后。
天风证券未落实内控制度,强制平仓导致股价连续跌停,应承担部分责任。
操纵导致严重亏损,无力承担高额罚款,已采取补救措施(如履行债务、安抚合作人)。

证监会逐条驳斥景华的辩解,认定其操纵市场行为成立,处罚依据如下:
景华在询问笔录中承认希望通过投资拉抬股价,再通过收购改善基本面,与融资融券放大交易规模、股价大幅上涨的客观事实相互印证。
账户控制:通过本人自认、相关人员指认、资金及交易设备关联等证据,证明账户组由景华控制。
操纵手段:交易所计算数据、账户交易记录等证据显示,景华实施了连续买卖、自成交、虚假申报等操纵行为。
责任归属:景华未提供“他人拉抬股价”的证据,大量申报并撤单与减持无关。
景华的交易行为与仁东控股信息披露无直接因果关系,两个行为独立,不构成中止处罚的理由。
平仓行为属合同履行,是景华操纵行为的后果,不影响对其操纵行为的认定。
景华虽采取补救措施,但未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不符合《行政处罚法》从轻减轻情形。
处罚已综合考虑行为期间、情节严重程度、社会危害性、配合调查及认错态度等因素,量罚适当。

证监会决定对景华处以500万元罚款,未采纳其减免请求。此案凸显监管对市场操纵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即使操纵者自身亏损严重,仍需承担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