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授信语境分析从汉语言角度,授信既可以是动词也可以是名词,"授"是"授予","信"是"信用"。作为动词,授信指的是银行"授予信用"的行为或过程;作为名词,授信是银行对客户"授予的信用额度"。站在银行角度,授信是信用风险管理的起点,伴随客户用信的全过程。站在客户角度,授信是获得银行信用的开始,通过合理的杠杆放大资产与负债规模,因此,"受信"这个词对客户而言更恰当。授信前加上形容词或名词,形成授信的品种或分类,如表内授信与表外授信、法人授信与个人授信、集团客户授信与单一客户授信、全额授信与敞口授信、新增授信与存量授信等。在授信前加不同的词构成不同的概念。在动词前加副词,理解为授信行为或授信管理的方式,如公开授信与内部授信、统一授信与多头授信、集中授信与分散授信、联合授信与单独授信、超额授信与过度授信、本地授信与异地授信等。部分动词所代表的行为是区分合规与否的关键。授信后加上名词补语,多为1104和客户风险统计范畴,如授信额度、授信金额、授信净额、授信敞口、授信余额、授信期限、授信日期等。使用更多的叠词以明确具体含义。授信前后加上不同的词,其概念会发生变化,因此,“授信”概念的单独定义具有难度,需结合特定场景。二、授信内涵演进“授信”概念在众多法规中提及,强调统一授信的根本目的是通过有效的授信管理机制防范信用风险。随着法规的不断演进,“授信”的内涵和外延在不断变化和扩充。从授权与授信的角度,最早将“授信”定义为名词“风险暴露”的概念,始于1996年人民银行发布的《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人民银行印发《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将“授信”定义为动词,即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004年,《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将“授信”定义为动作,强调关联交易授信集中度监管指标。2004年,《商业银行授信尽职工作指引》规范了银行授信管理和授信行为,对动词“授信”用“授信工作”明确。2003年,《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首次提出授信的三原则:统一、适度、预警。2009年至2010年,银监会印发“三法一指引”,包括《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进一步明确了授信的概念。2014年,《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提出同业业务也需要授信,并强调了授信管理的规范性。2016年,《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改进统一授信管理,对名词“授信”的概念引入“风险暴露”概念。三、授信集中度在《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出台前,对授信集中度的控制较为局限,包括贷款集中度、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关联方授信集中度和同业单一法人融出比例等。贷款集中度指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指商业银行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关联方授信集中度指商业银行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0%,对一个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50%。同业客户授信集中度指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四、授信策略选择在授予借款人或交易对手信用额度时,需考虑敞口授信和全额授信两种策略。敞口授信通常涉及扣除合格抵质押物来计算授信额度,而全额授信则考虑交易对手可承受信用的上限。敞口授信策略常见于扣除合格抵质押物来计算授信额度,理论上可以给交易对手无限授信,但可能导致银行风险失控。而全额授信策略则更注重交易对手可承受信用的判断,考虑其盈利能力、用信目的、资产负债率、其他融资渠道等因素。全额授信策略能防止过度授信,但忽视了抵质押带来的风险缓释作用和风险转移作用。因此,银行应同时考虑授信策略以确保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之间的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