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该房屋属于“彩礼”性质,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支付女方3.5万元作为补偿。具体分析如下:

法院审理依据:
彩礼性质认定:法院认为该房屋属于“彩礼”性质。彩礼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风俗条件:需符合当地习俗,大城市不能仅以习俗为名认定彩礼。
主体条件:给付方为男方本人或其家庭。
目的条件:以结婚为目的,与赠与有本质区别。
价值要求:价值较大,包括金钱与贵重物品。
本案具体分析:
双方为男女朋友关系,有购房计划与行动,具有共同缔结婚姻的意愿,男方将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房屋财产价值较大,女方贡献度较小,认定为赠与缺乏说服力。
结合当地风俗习惯,法官将该房屋认定为彩礼。
判决结果及理由:
房屋归属: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恋爱双方未登记结婚的,已支付的彩礼可要求返还,因此房屋归张某所有。
补偿金额:考虑到房屋增值,张某应支付女友3.5万元。严格意义上,女方仅还贷1.4万元不能享有房屋份额,但张某在调解过程中愿意让步,法院据此作出判决,也可视为对女方的一种“青春损失费”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