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父亲的行为构成侮辱尸体罪。
首先,侮辱尸体罪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社会风尚。本案中,耿某甲在发现儿子耿某乙死亡后,并未选择妥善安置尸体,而是将其抛尸于荒草丛中,这一行为显然损害了尸体的尊严,也违背了社会风尚和伦理道德。
其次,关于耿某甲的行为动机,虽然可能存在传统观念或习俗的影响,但这并不能成为其逃避法律责任的借口。传统观念或习俗不能作为违法行为的依据,尤其是在现代社会,每个人都应尊重法律,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耿某甲作为父亲,对儿子的死亡应该感到悲痛,并应尽到妥善安置尸体的责任,而不是将其随意抛弃。
再者,从法律角度来看,侮辱尸体罪并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特定的主观恶意或目的,只要其行为客观上损害了尸体的尊严或伤害了有关人员的感情,就可能构成此罪。耿某甲的行为显然符合这一标准,因此其应当被认定为犯罪。
此外,虽然耿某甲可能因儿子的死亡而深感悲痛,但这并不能成为其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理由。法律是公正而严格的,它不会因为个人的情感而有所偏袒。因此,耿某甲必须为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尊重尸体、维护社会风尚和伦理道德是每个人的责任。我们应该摒弃传统观念中的糟粕,树立文明、进步的社会风尚,共同营造一个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

综上所述,耿某甲的行为构成侮辱尸体罪,其应当被认定为犯罪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判决不仅是对其个人行为的惩罚,更是对社会风尚和伦理道德的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