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造价员取消后,相关资质规定主要依据以下文件进行调整和规范:
一、《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该文件明确取消了全国造价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标志着造价员资格正式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此决定旨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降低就业创业门槛,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取消后,原造价员资格不再作为行业准入或从业的必备条件,但相关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仍需通过其他方式予以体现和认可。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相关职业资格决定的通知》(建办人〔2016〕7号)该通知进一步细化了造价员资格取消后的衔接工作要求。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造价管理协会及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停止开展与造价员资格相关的评价、认定、发证等工作,也不得以造价员资格名义开展培训活动。同时,为保障行业平稳过渡,通知强调应协助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造价员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的衔接工作,鼓励原造价员通过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提升专业水平,获得新的职业资格认证。
三、《关于做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取消后编制造价成果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针对造价员资格取消后,招标人、工程造价咨询人、投标人等编制或复核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相关签字盖章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在造价员资格取消后,相关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编制或复核,应由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签字盖章,并对其编制或复核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负责。这一规定确保了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合法性和专业性,维护了建筑市场的秩序和公平竞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