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报道,今年2月高德软件有限公司、高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将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诉称滴滴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并索赔7500万元。

高德软件诉称,公司发现,曾经的高级经理胡某从高德软件公司离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入职与高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滴滴公司;滴滴公司为了帮助胡某规避竞业限制责任,与胡某本人、中智项目外包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中智公司)共同串通,将胡某的劳动关系放在表面上与高德无直接竞争关系的中智公司,后又迁回滴滴公司。

高德认为滴滴公司、小桔公司伙同中智公司、胡先生,拉拢公司另外6名掌握核心商业秘密的员工为其提供服务的行为,侵犯了公司商业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法院判定认为,本案系涉嫌虚假宣传而产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相关行为通过官网、微信、微博等信息网络途径实施,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高德软件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朝阳区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属于该法院辖区,故亦裁定驳回滴滴公司的管辖异议。
针对法院的一审裁决,滴滴公司、中智公司均已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