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滴滴打球”侵权的原因在于其未经许可使用了与“滴滴”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且服务具有一定关联性,易误导公众并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具体分析如下:
商标侵权的核心在于是否进入商标权的禁用权范围,一般包括两种情形:
本案初步分析:
若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其保护范围可突破“相同或类似商品”的限制,实现跨类保护。
被告北京滴滴打球管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非类似服务上使用与“滴滴”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且服务具有一定关联性,易误导公众并损害原告利益,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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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初步分析:
若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其保护范围可突破“相同或类似商品”的限制,实现跨类保护。
被告北京滴滴打球管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非类似服务上使用与“滴滴”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且服务具有一定关联性,易误导公众并损害原告利益,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