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宁省退休人员发放独生子女费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主要依据《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6日)第二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具体规定如下:
一、城镇职工退休补助标准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职工退休后,可享受两种补助形式:
二、无工作单位人员补助标准对于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后,可按照与有单位人员相同的标准领取补助费。具体执行方式为:
三、政策核心要点
四、政策意义该条例通过明确补助标准与资金来源,既保障了独生子女父母的合法权益,也规范了单位与财政的责任分工,为辽宁省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费用发放提供了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