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B站诉D站商标侵权案,三被告被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费用11万元。
案件背景与原告主张
原告: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B站主办单位),拥有第11356033号、第15362394号、第11356069号、第19068427号“bilibili”商标独占使用权。
被告:福州市嘀哩科技有限公司(嘀哩公司)、福州羁绊网络有限公司(羁绊公司)、福建天下无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下无双公司),被指控共同经营D站及相关平台,恶意使用与“bilibili”高度近似的“dilidili”标识,构成商标侵权。
原告主张:
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全部网络侵权内容。
在D站及新浪微博账号首页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
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000万元及合理费用100万元,依据为D站广告获利及侵权恶意。
被告抗辩理由
共同经营关系否认:三被告辩称不存在共同经营被控侵权网站、微博和APP的情况,仅存在部分合作关系。
标识使用合法性:
域名注册时间早于商标:http://dilidili.com域名注册于2013年,早于涉案商标注册时间。
标识不相似:被告使用的“dilidili”与原告商标在外观、读音上存在明显差异,不会造成混淆。
文化背景差异:“dilidili”源于儿歌歌词,与原告臆造的“bilibili”不相似。
临时性使用:被告曾临时使用纯字母标识,但现已停止,且残留标识不构成大量使用。
网站转让:www.dilidili.name网站已转让给新加坡公司,后续经营与被告无关。
法院审理与认定
共同经营关系:结合三被告股东及投资关系、平台运营中的具体行为,认定三被告对D站、羁绊网及相关平台存在共同经营关系。
商标侵权行为:
服务项目相同:D站、dilidili.name网站及手机APP“嘀哩嘀哩”提供动画在线播放服务,与第15362394号“bilibili”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相同。
标识近似:D站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在拼音部分仅存在“B”和“D”字母区别,整体外观及读音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混淆。
商品类别相同:“嘀哩嘀哩”手机APP与第19068427号“bilibil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相同,应用程序图标及页面使用被控侵权标识构成近似。
支持服务相同:羁绊网为D站运营提供支持,与第11356069号“bilibili”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相同,页面使用“DILI DILI”字样构成近似。
混淆误认可能性:涉案商标知名度较高,容易使相关公众对被控侵权标识和原告商标产生混淆误认,进而对D站运营主体产生误认或认为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
一审判决结果
停止侵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第15362394号、第19068427号“bilibili”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消除影响:三被告在“嘀哩嘀哩更新姬”“dili更新姬”新浪微博上连续五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赔偿损失: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费用11万元。
驳回其余诉讼请求:原告主张的5000万元经济损失及100万元合理费用过高,法院未予全额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