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月 29 日晚南京新街口发生多起恶性伤人事件,真实情况如何?肇事者或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5月29日晚南京新街口发生的恶性伤人事件中,吉某因情感纠纷驾车撞人、持刀捅人,造成8人受伤,其犯罪行为可能涉嫌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将数罪并罚。 具体情况如下:

5月29日晚,吉某因情感纠纷等矛盾,驾驶轿车在新街口撞倒其前妻张某、朋友刘某及路人何某。先下车持刀捅伤刘某,后上车数次碾压张某,随后开车逃窜,在路口将路人鞠某撞伤。

吉某驾车在中山南路与张某驾驶的轿车相碰擦,以自残形式恐吓张某并抢占其轿车,后驾车与多辆汽车发生碰撞,撞伤两名路人周某、陈某。

吉某又劫另一宝马汽车逃窜,市民邱某前来阻止时被其捅伤。

5 月 29 日晚南京新街口发生多起恶性伤人事件,真实情况如何?肇事者或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吉某以驾车方式撞倒前妻张某及其朋友刘某,并数次碾轧前妻张某、捅伤刘某,对象特定。若前妻张某救治无效死亡,则吉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既遂;若救治成功,则为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 月 29 日晚南京新街口发生多起恶性伤人事件,真实情况如何?肇事者或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吉某在犯罪过程中驾车逃跑,连撞多辆车辆并撞伤路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危及公共安全,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114、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吉某在遇到群众拦截时,拿刀刺伤多人,涉嫌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